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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人民检察院绩效管理考评办法
时间:2015-07-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馆检(20128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绩效管理考评办法

  按照市检察院推行绩效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提高馆陶县人民检察院规范化管理水平,健全和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考评体系,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干警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更好地调动和激发队伍潜能,推动各项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提高自我管理意识;

  2、实行层级管理,调动部门自主管理积极性;

  3、程序简易可操作性强,最大程度地实现信息化处理,减少考评工作量;

  4、加大对考评结果的使用力度,切实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

  二、考评对象

  本院各部门全体(不含切线)工作人员。

  三、组织实施

  绩效管理考评在市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本院政治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四、主要内容

  采用百分制量化考评,主要考评工作人员履职尽责、遵守工作纪律、完成交办任务、特色亮点工作、请销假等情况。每名考评对象均赋予100分的基础分,通过撰写工作日志、签到考勤、共性事务管理、推荐优秀工作日志、交办任务完成情况和网上请销假情况进行加减分,得出个人绩效管理考评成绩。当月分数在60分以下的,绩效管理考评为不及格。

  1、工作日志

  工作人员每天应如实填写工作日志,全面、客观地反映自己当天的工作情况。没有填写或未按要求填写工作日志的,一次扣10分。因出差办案、学习培训、正当休假、请病事假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填写工作日志的按照网上请销假规定执行。

  2、推荐优秀工作日志

  由检察长、分管领导、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所属人员当月的工作日志进行推荐。推荐优秀工作日志数量依据各科室人数、篇数计算,公式为:科室人数*22*比例=优秀日志推荐数量(其中比例为检察长无限制、分管院领导1%、科室领导5%)。优秀日志加分细则:检察长推荐的优秀日志每篇加1分,分管院领导推荐的优秀日志每篇加0.5分,科室主要负责人推荐的优秀日志每篇加0.3分,

  3、签到考勤

  每天上午(800-840)和下午(1300-1340\14:00-14:40)分别进行网上签到。迟签一次扣1分,不签一次扣2分。

  在外出差、办案、借调、学习培训等均为出勤,产假、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等不扣分;事假一天扣2分,半天扣1;病假一天扣1分,半天扣0.5分。

  4、网上请销假

  一般干警和中层副职的日常请销假管理一般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网上进行审批,经系统管理员审核备案后生效。但长期请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或其他情况的需报书面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政治处备案。

  中层正职日常请销假管理采取网上请销假和书面请销假同步进行,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政治处备案生效。

  人员请销假状态生效后,绩效软件系统自动对干警工作日志和考情情况进行设置。

  请销假流程:

  (1) 一般干警和中层副职填写网上请销假申请表-->局长、科长、主任网上确认同意-->绩效软件系统管理员审核备案。

  (2) 中层正职填写网上和书面请销假申请表-->分管领导审批-->系统管理员审核备案。

  5、交办任务

  交办任务主要分:检察长交办、分管院领导交办,均在网上实施。

  交办任务分数设置:检察长交办(非常满意1分 基本满意0.5分 不满意-1分)分管领导交办(非常满意0.5分 基本满意0.3分 不满意-1分)。

  6、共性事务管理

  对特色亮点工作采取加分制。主要是对个人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或取得突出成绩,对全院工作有重要贡献,受到市级以上综合表彰的(须提供正式文件或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予以加分,由相应职能部门每月向院考评办集中上报一次。具体规定如下:

  1)、个人受国家、省级、市级(党委、政府)记功、发文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加1086分。受部门发文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减半加分。同一事迹受到不同级别表彰的,按最高分值一次性加分。(政治处负责审核)

  2)、个人署名发表的有关检察工作的调研文章、宣传稿件被国家级、省级、市级报刊采用的,每篇加631分,其中发表稿件属于六大主流媒体的每篇再加2分。

  3)参加岗位练兵、业务培训、比武竞赛活动或群众性文体竞赛活动(不含本院组织的活动),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分、4分、3分;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86分。通过司法考试的,加5分。(岗位练兵、业务培训、比武竞赛等由政治处负责审核,群众性文体竞赛活动由承办部门负责审核)

  4)、积极参加其他全院性活动或完成其他重要专项工作任务需要给予加分奖励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检察长批准后,报政治处实施。(此项加分一般不超过1分)

  因违反制度、纪律对全院性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采取扣分制,由相应职能部门制订细则并负责执行,每月向市院考评办集中上报一次:

  1)、违反高检院“禁酒令”、省纪委“十个不准”、市委“六条禁令”以及机关效能建设等有关纪律规定的,每次视情况扣1-10分;受到市级以上通报批评、处分的,每次扣50分。(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提供)

  2)、违反机关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后勤保障等规章制度的,每次视情况扣1-10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受到市级以上通报批评、处分的,每次扣50分。(办公室负责提供)

  3)、违反党员教育、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无故不参加集体学习、党团、工会、妇联等组织活动的,每次视情况扣15分。(政治处负责提供)

  4)、在开展深入推进“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等重大专项主题教育活动中,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消极影响的,每次视情况扣1-5分。(政治处负责提供)

  5)、在重大敏感时期,违反有关社会综合治理的纪律和要求,部署工作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视情况扣1-10分,受到市级以上通报批评、处分的,每次扣50分。(侦查监督科负责提供)

  6)、违反机关关于信息反馈、值班制度、文件管理、保密制度等规定的,每次视情况扣1-10分,受到市级以上通报批评、处分的,每次扣50分。(办公室负责提供)

  7)、违反本院会风会纪规定,无故缺会的,每人每次扣2分;参加会议迟到、早退的,每人每次扣1分。(各办会部门负责提供)

  五、考评结果运用

  1、科室人均月绩效管理考评得分作为该科室当年绩效管理考评得分,在部门年度考核总得分中占一定比例。

  2、作为年终考核中确定科级以下人员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考评成绩累计三个月以上不及格的,取消当年本人评优、评先、发放奖金和晋职晋级的资格。

  3、作为当年干部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由本院政治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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