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激励广大干警履职尽责、爱岗敬业、创先争优,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科学健康发展,确保院党组提出的“进入全市前四名”的任务目标圆满实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考评机制,鼓励每个科室创先争优,充分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发挥主观能动性,引领和激发广大干警提升履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做到“人在岗位,职责在心,工作出彩”,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健康、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坚持量化和定性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原则;坚持既考核检察业务工作,又考评内设机构自身建设和履行管理职责的原则;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原则。
三、考核对象
本院内设机构和全体工作人员
四、考核内容和方法
对内设机构的考核包括科室班子建设情况、科室队伍职业化建设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绩效管理考评情况、每周工作动态总结上报情况、年终述职述廉测评情况和特色亮点工作情况。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绩效管理考评情况、民主测评情况等内容。具体方法如下:
(一)对内设机构考核
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计算公式为:
内设机构考核总得分=检察工作考核得分×70%+科室绩效管理考评得分×20%+年终述职述廉测评得分×10%+每周工作动态总结上报情况扣分+特色亮点工作加分。
其中:
1、检察工作考核得分。
以各内设机构在全市的考核位次为依据,一至十九名分别记100、95、90、85、80、75、70、65、60、55、50、45、40、35、30、25、20、15、10分。
2、绩效管理考评得分
以该内设机构所有在岗人员的全年平均绩效管理考评成绩计算。
3、年终述职述廉测评得分
年终时,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就科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本人是如何通过抓工作、抓队伍确保工作完成的情况在全院干警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廉,并由本院领导、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干警按照40:30:30的比例关系进行测评计分。对中层副职测评,由本院领导、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干警按照40:30:30的比例关系进行测评计分。
4、每周工作动态总结上报情况扣分。
各内设机构应于每周一上午通过绩效管理考评系统填报上周工作落实情况。没填报的一次减3分,迟报的一次减1分。
5、特色亮点工作加分。
集体受高检院(含中央、国务院)、省院(含省委、省政府)、市院(含市委、市政府)或县委、县政府发文表彰或记功及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加8、6、4、2分,受部门发文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减半加分。
因整体工作突出或某项工作创新,召开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经验现场会或交流会的分别加8、6、4、2分,部门召开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加分。创新性工作经验材料被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以编者按等形式发文推广的,每项加8、6、4、2分,部门发文推广的减半加分。
以单位或部门撰写的检察工作宣传稿件、调研文章或综合信息被国家级、省级、市级刊物采用的,每篇分别加2、1.5、1分,被各级部门内刊或简报采用的,减半加分。
以上加分项目均需由各内设机构向本院考核办(政治处)提供支持件。同一表彰种类(名称)有不同表彰层次的,按最高分值计算得分,不重复计分。
发生干警违法违纪并受到市级以上通报批评或处理的,或因违法违规办案、执法不当或处置不当,引发群众上访、群体性事件、社会舆论关注等恶劣影响的,一律取消内设机构评选资格。
(二)对全体工作人员考核
对党组成员、内设机构领导和一般干警均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计算公式为:
党组成员得分=所分管部门检察工作考核平均得分×70%+本人年度平均绩效管理考评得分×20%+年终测评得分×10%。
部门正职考核得分=所在部门检察工作考核平均得分×60%+本人年度平均绩效管理考评得分×30%+年终测评得分×10%。
部门副职考核得分=所在部门检察工作考核平均得分×50%+本人年度平均绩效管理考评得分×40%+年终测评得分×10%。
一般干警考核得分=所在部门检察工作考核平均得分×40%+本人年度平均绩效管理考评得分×50%+年终测评得分×10%。
对一般干警的年终测评在院领导分管科室范围内进行,由分管院领导组织。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评选先进科室
1、依据内设机构年终考核得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4个“先进科室”。该科室所有干警在晋职晋级时均给予一定的政策化倾斜。本年度累计3个月以上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励。
2、对先进科室和先进个人的奖励,按照本院制定的《创先争优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兑现奖励。
(二)评定工作人员考核等次
1、党组成员(科级)评定优秀等次,由县委考核办确定。
2、部门领导、一般干警评定优秀等次,依据年终考核得分从高到低分别评定或推荐优秀等次,既没有在市院单项考核中进入先进位次,又没有被评为本院先进科室的,该部门领导、干警不能评为或推荐为优秀等次。
六、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在院党组领导下进行。院成立考核(评)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检察长申玉良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闫一信、王先禄、政治处主任马书征、纪检组长焦智中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马书征兼主任,办事机构设在政治处,具体负责考核(评)工作。
七、考核纪律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考核考评过程中,各部门上报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可靠。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评)领导小组反映和申诉,确有错误的应予纠正。凡属虚报瞒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本办法由院考核(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