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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对下级院检察工作考评实施办法(2021年)
时间:2021-10-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对下级院检察工作考评实施办法(2021年)

 

为进一步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工作的领导,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基层院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根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对下级院检察工作考评实施意见(2021年)》文件精神,结合邯郸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第一位的要求,突出政治建设和政治标准的考评。围绕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以及高检、省院和省、市委工作部署,向主责主业聚焦,为全局工作聚力。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对下级院检察工作考评,坚持在市院党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建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坚持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将年度工作成效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考评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坚持简便易行、有效管用。坚持考方向、考重点、考结果,立足考准考实,不断完善考评方法,提高效率,注重效果。

坚持从严从实、客观公正。将全面从严要求贯彻到考评工作全过程,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检察工作的质效。

二、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

三、考评内容

突出年度工作成效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考评。中央、省委、市委和高检、省院以及全市检察工作安排部署,是年度各县(市、区)检察院的目标任务。在具体考评内容上,围绕全市检察总体工作和主责主业,以“六建五抓三做”创新发展工作机制为平台,重点考评基层党组织建设、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基层基础建设、提升检察队伍人民群众满意度和人民群众安全感、检察人员业绩考评、“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司法救助、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等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四、考评方法

(一)计分方法

考评采用百分制,所有考评项目满分为120分。

基层院工作考评得分=基层院整体工作评价得分*30%+检察业务重点工作得分*50%+检察综合工作得分*20%+检察业务重点工作指标得分(*10%+创新亮点成果得分(10分)+减分项。

注:各项评分均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基层院工作考核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二)报送评价内容和依据

1.各院报告年度工作落实情况

围绕年度工作成效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各院报告贯彻落实的具体思路、步骤、措施、开展的活动、取得的效果等,形成综合性书面自评报告,以院名义报市院。

2.各院报送创新亮点成果

围绕受到上级认可和表彰的突出成绩和特色成果,包括精品案件、创新创优、研究成果、宣传工作及荣誉表彰等项目,各院制作创新亮点工作成果明细表,连同支持依据以院名义报市院。

3.市院案件管理部提供各院业务工作情况

案件管理部提供各院业务核心数据和案件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基层院整体工作评价和检察业务工作评价打分的依据。

)考评内容和计分标准

1.基层院整体工作评价(最高评价分100分)

主要考核:基层院年度工作推进情况。

由市院院领导结合各基层院自评报告、分管工作推进情况、各院落实市院工作部署以及主要业务数据通报情况以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打分。市院考评办负责分数汇总,取平均分值作为各院该项工作考评得分。

2.检察业务工作(最高评价分100分)

1)普通刑事犯罪检察工作(9分)

2)重大刑事犯罪检察工作(9分)

3)职务犯罪检察工作(8分)

4)经济犯罪检察工作(9分)

5)刑事执行和司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9分)

6)民事检察工作(8分)

7)行政检察工作(8分)

8)公益诉讼检察工作(9分)

9)未成年检察工作(9分)

10)控告申诉检察工作(9分)

11)法律政策研究工作(6分)

12)案件管理工作(7分)

检察业务工作的考评,由市院案件管理部根据《关于修订<河北省检察机关检察业务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检发字〔202133号)向各业务部门出具相关的业务指标,市院各业务部门以业务指标评价为主,结合本条线工作完成情况制定考评细则进行评价。填写《年度检察业务工作打分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市院考评办。

3.检察综合工作(最高评价100分)

1)领导班子建设(20分)

主要考核:思想政治建设、整体驾驭能力、创新能力、团结协作、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省院和市院安排部署、重大事项报告、半年报告工作和年终述学述职述廉述法等情况。

2)党的建设(15分)

主要考核: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情况、党的组织建设情况、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党的建设工作创新情况。

3)检察意识形态(10分)

主要考核: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理论学习情况,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舆情处置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4)队伍建设(40分)

主要考核:检察政治工作开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其中:干部管理工作10分,检察宣传教育工作20分,基层院建设工作10分。

5)内部监督工作落实情况(15分)

主要考核: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法律、法规、纪律、制度执行情况;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项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开展和落实情况;执法办案各项规定和要求执行情况。

领导班子建设由实地考核组进行考评,党的建设、检察意识形态、队伍建设工作由市院各相关部门根据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制定考评细则,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考评;内部监督工作落实情况由检务督察部制定考评细则进行考评。市院各相关部门填报《xxx处室检察综合工作打分表》,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审核后报市院考评办。

4.检察业务重点工作评价(最高评价分100分)

根据高检、省院检察业务重点工作要求确定相关指标,由案件管理部提供重点业务数据情况,考评办根据数据指标情况进行评价,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认

见附件1:检察业务重点工作评价指标

5.创新亮点成果(最高评价分10分)

围绕受到上级认可和表彰的突出成绩和特色成果,包括精品案件、创新创优、研究成果、宣传工作及荣誉表彰等项目,市院政治部认定核实,报院领导批准后,计算相应分值,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认。

见附件2:创新亮点成果评价标准

6.减分项

1)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省院、市院交办案件和交办工作任务的每件分别扣0.2分、0.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扣分。由市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核,提交市院考评办认定。

2)在中央、省、市检查督察中发现问题被点名或被通报的,每人次酌情扣0.2-0.5分;在市院检查督察中发现问题被点名或被通报的,每人次酌情扣0.1-0.2分。发生干警违法违纪或因工作过失,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诫勉谈话(政务警告)每人次扣0.2分、党内警告(政务记过)每人次扣0.3分、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每人次扣0.5分、撤销党内职务(政务降级)及以上处分每人次扣1分。由检务督察部出具考评年度内下级院干警违纪违法情况,与驻院纪检监察组核对后,提交市院考评办,由考评办出具扣分意见。在当地党委组织的、市院派人参加的巡察中发现重大问题,或落实巡察反馈意见整改不力被当地党委通报的,由巡察办提出书面扣分意见,最高不超过2分,报分管院领导审核,提交市院考办认定。

3)发生到市院涉检越级上访每次扣0.1分,进省涉检越级上访每次扣0.2分,进京涉检越级上访每次扣1分。由市院第十检察部提出书面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核,提交市院考评办认定。

4)以各院在“比比看”促提升活动和“业务实训晋级赛”活动中的成绩为依据,第一名不扣分,最高扣分不超过3分。

5)市院案件管理部根据《关于修订<河北省检察机关检察业务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检发字〔202133号)中关于案件质量状况(包含案件质量、办案流程、业务数据质量)的评价规则,提出书面扣分意见,最高扣分不超过5分,报分管院领导审核,提交市院考评办认定。

6)在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组织推进不力,出现学习教育效果不深入、案件线索办理不及时、顽瘴痼疾整治不彻底等现象,由市院教育整顿办结合各地通报情况出具书面扣分意见,最高扣分不超过1分,报分管院领导审核,提交市院考评办认定。

7)在上年度全省检察队伍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中,满意度排名在全市第一的院不减分,从第二名开始依次递减0.05分,最高扣分不超过0.9分。

8)市院办公室对在考评年度内贯彻落实本条线工作不力的院,出具扣分意见,最高扣分不超过2分,报分管院领导审核,提交市院考评办认定。

9)市院检察信息技术部对在考评年度内贯彻落实本条线工作不力的院,出具扣分意见,最高扣分不超过2分,报分管院领导审核,提交市院考评办认定。

10)市院司法警察支队对在考评年度内贯彻落实本条线工作不力的院,出具扣分意见,最高扣分不超过2分,报分管院领导审核,提交市院考评办认定。

11)市院检务保障部对在考评年度内贯彻落实本条线工作不力的院,出具扣分意见,最高扣分不超过2分,报分管院领导审核,提交市院考评办认定。

五、评价计分

(一)对基层院检察长的评价计分方法

    基层院检察长考评得分=基层院工作考评得分×70%+报告工作和述职述廉测评得分×20%+年终实地考核得分×10%+表彰奖励得分

表彰奖励支持件由实地考核组收集,提交考评办认定。检察长表彰奖励得分限本人和本院所获省级以上荣誉,最高评价分为5分。

(二)党组研究决定

市院政治部基层建设指导处汇总整理各方面考评情况,提出考评建议,报党组会研究。

年度工作中,各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党风廉政问题、重大负面涉检舆情等情况的,市院党组视造成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作为影响考评的重要因素,作出取消评先资格等相应处理。

 (三)档次评定

基层院检察工作考评结果分为先进、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

1.基层院检察工作考评得分在前10名的,为先进档次。

2.根据基层院检察长考评得分择优选出6“优秀基层院检察长”。基层院检察工作未进入先进档次的检察长不得参选。

六、考评考核结果运用

(一)对基层院检察工作的考评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作为进一步提升基层院检察工作水平、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检察队伍建设、科学评价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选拔任用干部以及对干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对基层院领导班子成员考核情况,将作为市院党组推荐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基层院检察工作年度考评为先进的院,检察长记嘉奖;连续三年考评为先进的院,检察长记三等功。

(四)在市院考评中对连续两年排名后三位的基层院检察长进行约谈,对连续三年排名后三位的予以组织调整。

七、组织领导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检察工作考评在院党组领导下,对下级院检察工作考评实行统一领导、综合统筹、沟通协调、政策制定、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等。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院要明确专人负责考评工作,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

(三)严格考评纪律。健全考评工作责任制,压实考评责任,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奖惩制度。坚持问题导向,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形成持续改进提高的良性机制。

    

附件:1.检察业务重点工作评价指标

      2.创新亮点成果评价标准

 

 

       


   附件1

检察业务重点工作评价指标

序号

评价指标

1

不捕率、不诉率、审前羁押率

2

认罪认罚适用率、上诉率

3

立案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数量

4

审判监督(无罪、撤回起诉、法院退回、判免、刑事抗诉及抗诉率、撤回抗诉、纠正审判活动违法及采纳率)

5

反洗钱犯罪起诉数、有罪判决数

6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数

7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民事抗诉改变率、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检察建议采纳率、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检察建议采纳率

8

行政执行活动检察建议采纳率、行政裁判监督案件审结率、行政案件提出监督意见采纳率

9

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数及起诉率

10

涉未案件不捕率、附条件不起诉率及社会力量参与率

11

司法救助率

12

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七日内回复率及三个月内办结答复率)

13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数量、检察听证数量及院领导主持检察听证数量

备    注

计分方法:1.根据高检、省院检察业务重点工作要求确定相关指标,由案件管理部提供本评价年度内重点业务数据情况,考评办根据数据指标情况进行评价,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认。2.各分项目得分排在首位的院获得项目最高评价分,其他院得分与排在首位院得分的比例,为评价系数,项目最高评价分乘以评价系数,为各院分项目得分。3.各院分项目得分加总后排在首位的院获得最高评价分其他院得分与排在首位院得分的比例,为评价系数,最高评价分乘以评价系数,为各院总分。

 

 

 

 

附件2

创新亮点成果评价标准

序号

项目

最高

评价分

评价方法

1

精品案件

3

报送的案例被高检院评选为全国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每件加5分。案例被高检院工作报告、全国人大专项审议报告以及高检院向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等报送文件点名表扬的,每件加3分;被高检院(含业务厅)作为典型案例、精品案例、优秀检察建议发布的,每件加2分;被高检院(含业务厅)以其他形式刊发的,每件加1分;被省院评为精品案件、优秀案件、优秀检察建议的,每件加0.5分。

2

创新创优

2

工作经验被高检院、省委、省委政法委以文件或会议等形式推广交流的,每项加3 分,被书面采用的,每项加2分;在全国检察机关条线工作会议交流或书面采用的,分别加2 分、1 分;被高检院条线内部刊物刊载的每项加0.5分(不含采用的案件)。

3

检察信息经省院上报或信息直报点直报被中办采用的,每篇加3 分;被高检院或省委采用的,每篇加2分;获中央领导书面肯定评价的,每篇加5 分;获高检院院领导、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主要领导书面肯定评价的,每篇加2分。

4

研究成果

1

提出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建议,被高检院采纳的,每次加3分。

5

调研成果或论文获国家级(高检院、中国法学会、国家社科基金)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获省级机关(部门)奖励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

6

承担国家级(高检院、中国法学会)重大、重点课题结项的加3分,一般课题并结项的加2分。省级重大、重点课题结项的加2分,一般课题并结项的加1分。

7

调研文章在权威期刊、法学类知名期刊、综合类知名期刊(参见《河北省检察机关公开出版检察理论专著和权威报刊知名期刊发表论文奖励办法》)发表的,每篇分别加2分。著有专著,每项加3分。

8

宣传工作

2

被《人民日报》、《新华每日电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法制日报》头版报道或专访加3分,其他报道加0.5分;

被《检察日报》报道,头版头条加2分,其他头版内容加0.5分;

被河北广播电视台专访加2分,其他报道加0.5分;

被《河北日报》头版头条报道加2分,其他头版内容加0.5分;

新媒体建设获得全国、高检院奖励的,每次加3分。创作的三微作品在中央、高检院获奖的,每件加2分。

网评工作受到省级以上部门通报表彰的,每次加2分。

9

荣誉表彰

2

被评定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的,每人次加5分,被评为省级检察业务专家的每人次加3分;被评为全国检察业务标兵、能手的,每人次分别加4分、3 分;被评为省级业务标兵、能手的,每人次分别加2分、1 分。

10

单位受国家、省级党委(政府)、高检院、省院表彰,其中被授予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的,分别加543分;其他受国家、省级党委、高检院、省院表彰的,分别加4321分。所属内设机构或个人受表彰的,减半计分。对同一表彰种类(名称)有不同表彰层次的,不重复计分;对同一个受表彰的集体或个人,有不同表彰种类(名称)的,可重复计分。

    

计分方法:1.加分事项均须在本评价年度产生。2.同一项目成果按最高得分计算,不重复计分。3.各分项目得分排在首位的院获得项目最高评价分,其他院得分与排在首位院得分的比例,为评价系数,项目最高评价分乘以评价系数,为各院分项目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