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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业务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职权划分规定(试行)
时间:2019-03-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职权划分规定(试行)》,构建权责明晰、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业务职权划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二)坚持权责明晰、权责相当;

(三)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符合检察职业特点相结合;

(四)坚持检察长对检察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和检察委员会民主决策相结合;

(五)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和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

(六)坚持提高办案质量和注重工作效率相结合。

                 侦查监督业务职权

侦查监督业务职权范围:

(一)对公安局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

(二)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四)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

(五)涉及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工作;

(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七)其他侦查监督业务工作。

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

(一)批准(决定)逮捕或不批准(不予)逮捕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请示案件,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三)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报请核准追诉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五)其他依照规定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事项:

(一)对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

(二)批准逮捕(纠正漏捕)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

(三)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四)复议、复核案件;

(五)向市院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六)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撤案;

(七)向市院请示的案件或事项;

(八)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督办、交办案件;

(九)其他需要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的事项。

检察官决定事项:

(一)批准逮捕一般案件犯罪嫌疑人;

(二)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核实,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或不立案的理由;

(三)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建议,并报告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副检察长);

(四)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

(五)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六)监督公安机关的捕后变更强制措施;

(七)监督公安机关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

(八)建议公安机关更换办案人员;

(九)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十)对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备案审查;

(十一)移送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十二)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十三)其他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检察官助理职责:

(一)审查案件,提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意见;

(二)按检察官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接待律师以及案件相关人员;

(四)参加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协助检察官现场勘验、检查;

(五)协助检察官进行调查核实;

(六)协助检察官接待上访群众;

(七)制作案件审查报告等工作文书;

(八)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书记员职责:

(一)案件接收、登记、录入;

(二)制作讯问、询问、会见等记录工作;

(三)审查报告、材料和法律文书的草拟、打印、送达;

(四)案件材料的保管、整理和案卷装订、归档;

(五)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部门负责人职责:

部门负责人除作为检察官行使相应权力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需报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二)决定成立检察官办案组,指派检察官办案组成员,给独任检察官指派辅助人员;

(三)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讨论;

(四)对以检察院名义报送上级机关和部门的报告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

(五)负责部门司法行政管理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六)履行其他职责。

              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业务职权

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业务职权范围:

承办监察委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工作;

)审查决定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工作;

)涉及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工作的相关法律政策研究;

)其他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业务工作。

十一 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

(一)决定逮捕或不予逮捕影响重大的全国、全省、全市、全县性职务犯罪案件,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请示案件,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三)检察长回避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报请核准追诉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五)其他依照规定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二 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事项:

(一)决定逮捕或不予逮捕涉外、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二)撤销本院原逮捕或不予逮捕决定;

(三)对提请复议复核案件,批准是否改变原决定;

(四)决定检察官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五)对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

(六)对侦查部门是否更换办案人员进行审核;

(七)对检察官联席会议的讨论事项进行审核;

(八)决定需要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或事项;

(九)决定是否报请核准追诉;

(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人大等上级单位交办、督办案件或领导批示案件;

(十一)其他需要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的事项。

十三 检察官决定事项:

(一)审查逮捕工作

 1.决定逮捕或不予逮捕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2.对报请审查逮捕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案件,提出成立办案组的建议,经办案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

 3.提出追加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

 4.决定延长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办案期限;

 5.审查本院原逮捕案件,提出维持或撤销原逮捕决定或不予逮捕决定的审查意见,报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

 6.审查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

 7.对侦查部门提出撤回案件的申请作出审查决定;

 8.决定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9.对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10.对是否有必要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

 11.对侦查部门拟重新计算侦查期限案件作出审查决定;

 12.其他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二)立案监督工作

 1.对侦查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决定发出报请侦查立案建议书或撤销案件建议书;

 2.认为侦查部门不立案理由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决定启动案件调查程序;

 3.根据调查结果,提出通知侦查部门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审查决定;

 4.对侦查部门不服撤销案件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

 5.其他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三)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1.决定对侦查违法线索调查核实;

 2.对侦查部门的轻微侦查违法行为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3.对侦查部门的严重违法侦查行为,制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

 4.提出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的建议;

 5.根据案件侦查的需要,提出侦查部门更换办案人员的意见,报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

 6.提出移送职务犯罪线索的建议;

 7.对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

 8.对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是否符合规定作出审查决定;

 9.对侦查部门备案审查的案件进行审查;

 10.其他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四)其他职权

 1.审阅案卷,对案件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审查决定;

 2.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3.要求侦查部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4.要求侦查部门补充完善证据;

     5.对需要引导取证的案件提出意见,并制作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或补充侦查提纲;

 6.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和制定风险工作预案;

 7.对有关控告、申诉、举报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

 8.其他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十四 主任检察官决定事项:

主任检察官除作为检察官行使相应权力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挥、协调办案组承办案件;

(二)管理办案组成员;

(三)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对办案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授权办案组内其他检察官签发相关法律文书;

(四)其他需要由主任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十五 检察助理职责:

(一)审阅案卷,提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接待律师以及案件相关人员;

(四)参加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五)协助检察官核实证据;

(六)草拟案件审查报告,草拟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

(七)协助检察官办理有关控告、申诉、举报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八)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十六 书记员职责:

(一)案件接收、登记、录入;

(二)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讯问、询问、会见等笔录的记录和其他各项记录工作;

(三)审查报告、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文印、送达;

(四)案件材料的保管、整理和案卷装订、归档;

(五)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十七 部门负责人职责:

部门负责人除作为检察官行使相应权力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侦查监督工作的总体部署、组织实施;

(二)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进行讨论,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提供参考意见;

(三)决定成立检察官办案组,指派检察官办案组成员,给独任检察官指派辅助人员;

(四)组织研究涉及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业务的法律政策问题;

(五)组织完成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院交办的事项;

(六)组织开展调研、业务学习、培训、竞赛等;

(七)负责部门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履行其他职责。

                未成年人检察业务职权

十八 未成年人检察业务职权范围:

(一)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活动;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参与青少年维权活动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综合治理工作;

(三)其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工作。

十九 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

(一)检察机关未检业务规范性文件,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三)其他依照规定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二十 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事项:

(一)决定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

(二)决定附条件不起诉;

(三)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复议、复核、申诉作出处理决定;

(四)决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

(五)决定对虐待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六)解除犯罪记录封存;

(七)对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在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方面存在隐患的,提出纠正违法或检察建议;

(八)就办案中发现的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相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帮助建章立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九)对需要与有关政法机关和综治、共青团、妇联、民政、教育等多部门共同落实的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社会化体系建设事项,提出机制构建的检察建议或联合制定工作机制性文件;

(十)其他需要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的事项。

二十一 检察官决定事项:

(一)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

(二)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时,指定合适成年人;

(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未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四)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决定退回补充调查或委托有关组织、机构或者自行进行社会调查;

(五)对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

(七)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八)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九)开展亲情会见;

(十)制定实施帮教方案;

(十一)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确定监督考察期限并进行监督考察;

(十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作出起诉决定;

(十三)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00条情形,考验期满的,作出不起诉决定;

(十四)启动刑事司法救助;

(十五)决定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审批查询犯罪记录的申请;

(十六)开展法制教育等一般预防教育和特殊预防工作;

(十七)对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法定情形的监护侵害行为,在有权起诉的单位和个人没有起诉的情况下,决定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以及决定是否支持起诉;

(十八)其他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十二条 以下办案事项,参照相关业务职权配置执行:

(一)对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二审上诉、抗诉以及其他法律监督工作,具体职权分别参照侦查监督业务、公诉业务职权配置执行;

(二)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具体职权参照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权配置执行;

(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罪犯的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具体职权参照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职权配置执行。

十三条 检察辅助人员职责:

(一)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

(二)协助检察官讯问、询问和收集、完善、调取、核查证据;

(三)参与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四)初步审查案件并草拟案件审查报告等法律文书;

(五)协助检察官拟定承办案件的补查方案;

(六)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

(七)协助检察官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八)协助检察官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九)协助检察官实施心理干预工作;

(十)负责案件办理中的记录工作;

(十一)负责接收、保管、整理案卷材料;

(十二)整理案卷并归档;

(十三)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十四条 部门负责人职责:

部门负责人除作为检察官行使相应权力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研究涉及未检业务的法律政策问题;

(二)组织完成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院交办的事项;

(三)组织开展调研、业务学习、培训、竞赛等;

(四)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进行讨论,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提供参考意见;

)提出将检察官承办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建议;

)履行其他职责。决定组成检察官办案组。

公诉业务职权

十五条 公诉业务职权范围:

(一)承办辖区范围内的一审案件、指定管辖案件;

(二)对馆陶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三)负责对侦查机关(部门)侦查活动、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四)其他公诉业务工作。

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

(一)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抗诉,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三)报请核准追诉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不起诉的,经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程序,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五)不起诉,撤销(不)起诉,变更、追加、补充、撤回起诉等案件,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六)对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拟提出抗诉或提请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七)对侦查机关提请的不起诉复议,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八)其他依照规定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七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事项:

(一)对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

(二)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决定是否提前介入;

(三)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采取、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四)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向检察院请求保护的,决定是否采取保护措施;

(五)对检察官联席会议的讨论事项进行审核;

(六)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七)列席馆陶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八)对馆陶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是否提请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

(九)决定将违法犯罪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十)对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检察建议书、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核;

(十一)对检察官承办案件进行审核,不同意检察官对案件处理意见的,要求检察官复核或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十二)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的事项。

十八条 检察官决定事项:

(一)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职务;

(二)需要委托辩护人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三)对律师以外的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者会见犯罪嫌疑人和通信等申请决定是否许可;

(四)对辩护人提出调取侦查期间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证据材料的申请决定是否许可;

(五)对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案件材料的申请决定是否许可;

(六)对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申请决定是否许可;

(七)对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八)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需要继续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作出决定;

(九)对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限制令作出决定;

(十)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作出解除或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

(十二)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十三)对主要证据进行复核,决定是否补充收集证据;

(十四)决定是否委托鉴定、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文证审查;

(十五)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十六)对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依法予以认定;

(十七)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

(十八)决定案件的不公开申请、提讯申请等程序性办案事项;

(十九)出席庭前会议;

(二十)出席一审法庭;

(二十一)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相关人员出庭作证;

(二十二)建议法庭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进行保护;

(二十三)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和恢复法庭审理;

(二十四)对情节较轻的诉讼违法行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二十五)提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二十六)对办理的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预警方案;

(二十七)其他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十九条 主任检察官决定事项:

主任检察官除作为检察官行使相应权力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挥、协调办案组承办案件;

(二)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对办案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三)其他需要由主任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十条 检察官助理职责:

(一)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

(二)协助检察官讯问、询问和收集、完善、调取、核查证据;

(三)协助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四)初步审查案件并草拟案件审查报告等法律文书;

(五)协助检察官拟定承办案件的补查方案;

(六)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

(七)协助检察官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八)整理案卷并归档;

(九)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十一条 书记员职责:

(一)负责案件办理中的记录工作;

(二)负责接收、保管、整理案卷材料;

(三)协助检察辅助人员工作;

(四)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十二条 部门负责人职责:

部门负责人除作为检察官行使相应权力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研究涉及公诉业务的法律政策问题;

(二)组织完成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院交办的事项;

(三)组织开展调研、业务学习、培训、竞赛等;

(四)决定组成检察官办案组;

(五)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讨论,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提供参考意见;

(六)提出将检察官承办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建议;

(七)负责部门行政管理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八)履行其他职责。

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职权

十三条 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职权范围:

(一)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六)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

(九)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十一)其他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工作。

十四条 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

(一)检察长提交的刑事执行检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其他依照规定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五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事项:

(一)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提请、裁定(决定)出具不同意见;

(二)向执行人民法院提出停止执行死刑建议和撤销停止执行死刑建议;

(三)决定开展监管事故(事件)的审查、调查和相关处理工作,对被监管人死亡事故(事件),决定组织鉴定或者补充、重新鉴定,审批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四)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

(五)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批准转交有关材料;

(六)决定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及移送起诉;

(七)其他需要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的事项。

十六条 检察官决定事项:

(一)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三)审查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以及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四)对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实行监督;

(五)对执行死刑实施临场监督;

(六)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

(七)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的交付执行、留所服刑、终止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实行监督;

(八)对发生的监管事故(事件),依法组织开展审查、调查和相关处理工作,对被监管人死亡事故(事件),组织鉴定或者补充、重新鉴定,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九)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十)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实行监督;

(十一)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十二)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十三)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职务犯罪预防(具体职权参照职务犯罪侦查、职权配置执行);

(十四)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对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具体职权参照侦查监督业务职权配置执行);

(十五)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具体职权参照公诉业务职权配置执行);

(十六)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以及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具体职权参照控告申诉业务职权配置执行);

(十七)提出将承办案件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申请;

(十八)提出将承办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建议;

(十九)其他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十七条 主任检察官决定事项:

主任检察官除作为检察官行使相应权力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办案组承办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

(二)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三)提出将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案件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申请;

(四)提出将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由主任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十八条 检察官助理职责: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接待律师以及案件相关人员;

(三)现场勘验、检查,实施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四)收集、调取、核实证据;

(五)草拟法律文书、工作文书;

(六)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

(七)协助检察官对刑罚执行、强制措施执行以及强制医疗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八)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十九条 书记员职责:

(一)负责案件办理中的记录工作;

(二)负责接收、保管、整理案卷材料;

(三)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十条 部门负责人职责:

部门负责人除作为检察官行使相应权力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研究涉及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法律政策问题;

(二)组织完成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院交办的事项;

(三)组织案件质量评查、考核;

(四)组织开展调研、业务学习、培训、竞赛等;

(五)决定组成检察官办案组;

(六)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讨论,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提供参考意见;

    (七)负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行政管理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八)履行其他职责。

民事行政检察业务职权

十一条 民事行政检察业务职权范围:

(一)办理本院受理的各类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二)对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

(三)在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对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的行为,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向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犯罪线索;

(五)开展支持起诉工作;

(六)开展行政公益诉讼;

(七)开展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和行政强制措施监督;

(八)开展息诉、息访工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十)其它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

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

(一)决定重大、疑难、复杂及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案件的处理;

(二)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三)决定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

(四)决定撤回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的监督意见;

(五)决定检察长的回避;

(六)对适用法律确属疑难、复杂,本院难以决断的重大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决定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请示;

(七)应当由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事项:

(一)决定提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检察建议;

(二)决定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

(三)决定提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

(四)决定提出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检察建议;

(五)决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六)决定跟进监督;

(七)决定依职权监督;

(八)决定支持起诉、督促起诉;

(九)决定移送职务犯罪或其他犯罪线索;

(十)决定撤回本院除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以外的监督意见;

(十一)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

(十二)决定采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措施或对法院审判人员违纪违法调查;

(十三)决定指令调查或委托调查;

(十四)决定将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

(十五)决定改变检察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或者要求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复核;

(十六)决定对法律文书进行补正;

(十七)列席馆陶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十八)应当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条 检察官决定事项:

(一)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的意见;

(二)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

(三)提出终结审查的意见;

(四)提出启动跟进监督的意见;

(五)提出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的意见;

(六)提出移送职务犯罪或其他犯罪线索的意见;

(七)提出中止审查的意见;

(八)提出申请并组织听证;

(九)提出将承办案件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申请;

(十)提出个人及检察辅助人员回避申请;

(十一)提出将承办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建议;

(十二)提出采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措施或对法院审判人员违纪违法调查的申请;

(十三)决定查阅、复制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

(十四)决定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

(十五)决定就专门问题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

(十六)决定采取勘验物证、现场等调查核实措施;

(十七)对办理的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预警方案;

(十八)办理经检察长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九)办理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应当由检察官决定的其他事项。

检察辅助人员职责:

(一)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

(二)协助检察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三)初步审查案件并草拟案件审查报告等法律文书;

(四)整理案卷并归档;

(五)协助检察官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六)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

(七)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办案事项。

部门负责人职责:

部门负责人除作为检察官行使相应权力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中止审查;

(二)决定终结审查;

(三)决定交办、转办案件;

(四)对检察官承办案件进行审核时,可以要求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复核或补充相关材料,与检察官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可以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也可以将审核意见连同检察官处理意见一并报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

(五)组织研究涉及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法律政策问题;

(六)组织完成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组织开展调研、业务学习、培训、竞赛等;

(八)决定组成检察官办案组;

(九)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

(十)负责本部门司法行政管理工作;

(十一)办理经检察长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二)应当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决定的其他事项。

  控告申诉检察业务职权

控告申诉检察业务职权范围:

控告检察: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分流、报批、交办、转办、督办、答复信访人员,办理控告、申诉信访积案,办理上级院、人大、政法委等交办的信访案件,审查受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审查办理阻碍行使诉讼权利和本院办案违法控告申诉案件,控告申诉信访案件的终结,远程视频接访和文明接待室建设。“12309”举报平台、互联网网上举报平台,初核举报线索,不立案线索审查,开展举报奖励、举报人保护及举报失实澄清,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

刑事申诉检察: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依法作出维持或者纠正的决定和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网上公开工作;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并出庭支持抗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反向审视工作;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受理和办理国家司法救助等案件。

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

(一)变更、撤销检察机关原处理决定、提请抗诉、提出抗诉、变更不起诉决定、撤销不起诉决定、再审检察建议;

(二)对不服本院处理决定的信访案件,经复查认为应当终结,向市院书面申报终结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三)对指令重新立案复查的案件,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

(四)复查案件的处理意见与听证评议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五)对重大、复杂的审查终结的赔偿、复议、赔偿监督案件,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六)对本院管辖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七)对需要向市院请示的案件,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八)检察长回避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九)其他依照规定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四十九 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事项:

(一)控告检察岗位

1.审查妨碍刑事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并进行调查工作,提出纠正建议;

2.审查对本院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案件,提出纠正建议;

3.审查上级检察机关、人大、政法委等交办督办的或本院受理的涉检的及其它重大、疑难、复杂的控告、申诉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4.对信访终结的案件,提出移送对口业务部门审查办理的处理意见及终结决定;

5.对信访评查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6.及时向承办部门提示控告、申诉来信来访中发现的执法办案风险,协助承办部门制定风险化解工作预案;

7.指挥、调处重大的集体访、过激访、缠访闹访以及扬言制造极端事件的案件;

8.其他需要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的事项。

(二)举报岗位

1.对被举报人为县处级或中央、省、市直机关科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的举报线索和反映检察干警违法违纪举报线索审查批准;

2.审查本院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退回侦查部门重新初查或通知侦查部门立案;

3.决定举报线索的初核;

4.对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举报中心认为侦查部门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对提出的处理意见审查批准;

5.决定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

6.对举报失实澄清的意见审查批准;

7.其他需要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的事项。

(三)刑事申诉检察岗位

1.受理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

2.受理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案件;

3.对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可能的立案复查;

4.对不服本院使出的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申诉人首次提出申诉的立案复查;

5、对不服人民检察院对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首次作出的复查决定的立案复查;

6、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七日内提出申诉的立案复查;

8决定采取再审强制措施;

9对刑事申诉案件需要公开审查的作出处理决定;

10审批并签发相关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

11对刑事申诉案件需要终结退出的作出决定;

12对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决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

13、批准案件风险工作预案;

14、对交办申诉事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等案件,决定延长办案期限;

15、决定对刑事申诉案件终止办理;

16、决定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的回避;

17、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追诉遗漏罪行、遗漏犯罪嫌疑人或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

18、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原案办理过程中有贪污贿赂、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

19、其他需要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的事项。

(四)国家赔偿、赔偿复议、赔偿监督岗位

1审批决定并签发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

2审批决定并签发《支付赔偿金申请书》、《国家赔偿金支付申请书》;

3经复议认为原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需要予以纠正的,或者复议认为原赔偿决定的赔偿方式、数额不当的、需要予以变更的,由检察长审批决定并签发《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4经复议认为检察机关原刑事案件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影响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赔偿的,报检察长审批决定审查处理意见;

5决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追偿和处分意见的;

6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查意见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

7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8、决定撤回行政赔偿抗诉的;

9、发现原办理中存在执法瑕疵,向原办案部门提出纠正或者整改意见,制作并签发整改意见书;

10、发现原办理中存在贪污贿赂、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或职务犯罪线索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11、其他需要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的事项。

(五)国家司法救助岗位

1.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决定救助方式和金额;

2.对于急需医疗救助等特殊情况,依据救助标准,决定先行垫付救助资金;

3.审批决定并签发《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发放告知书》;

4.其他需要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的事项。

十条 检察官决定事项:

(一)控告检察岗位

1.审查受理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控告、申诉案件;

2.审查受理属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监督案;

3.对检察机关及办案部门人员办理案件中涉及违法行使职权问题控告的受理;

4.审查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同级或者下一级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

5.依法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分流,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办案部门接待、答复信访人,告知其案件办理情况及结果,做好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工作;

6.审查申报信访终结的案件材料是否完备,并对依法终结的案件报上级检察机关控告检察部门备案;

7.审查申报信访评查案件材料是否完备;

8.对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要求或者申请进行审查办理;

9.提出将承办案件提请检察官联系会议讨论的申请;

10.组织控告申诉案件转办、督办事项;

11.其他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二)举报岗位

1.接谈或约谈实名举报人;

2.统一管理举报线索;

3.对举报线索提出受理、审查分流处理意见;

4.开展举报线索清理;

5.开展线索研判评估;

6.开展举报线索初核;

7.制定初核工作方案,并制作初核报告;

8.审查本院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

9.对移送本院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逾期未回复处理情况或查办结果的,按规定进行催办;

10.答复实名举报人;

11.举报线索分级备案;

12.举报案件交办及报告审查;

13.举报宣传方案制定及组织实施;

14.提出将承办案件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申请;

15.其他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三)刑事申诉检察岗位

1.决定受理、办理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2.办理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

3.提出维持、变更、撤销检察机关作出的原处理决定的意见;

4.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提请抗诉或不予抗诉等意见;

5.组织开展刑事申诉案件的依法调查;

6.提出中止、恢复办理的意见;

7.提出并申请公开审查,或中止、恢复公开审查;

8.提出个人及检察官助理回避申请;

9.查阅、调取、复制相关诉讼卷宗;

10.复核对与案件有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

11.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12.听取申诉人、原案承办部门、原复查部门或者原承办人员意见;

13.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询问或者讯问原审被告人;

14.就专门问题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等;

15.对办理的案件进行风险评估;

16.办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认为需要对原审被告人采取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提出意见;

17.延长办案期限;

18.制作文书并送达;

19.出席再审法庭;

20.对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按照相关规定网上公开;

21.对刑事申诉案件备案;

22.提出将承办案件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申请;

23.其他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四)国家赔偿、赔偿复议、赔偿监督岗位

1.受理、审查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刑事赔偿申请;

2.决定不立案的,制作并签发《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3.决定立案的,制作并签发《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4.需要对是否存在违法侵权行为作出处理认定的,决定将相关材料移送本院监察部门和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5.收集有关证据,向原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

6.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赔偿协商;

7.对侦查终结的赔偿案件,制作赔偿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8.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刑事赔偿决定书》,并制作宣布笔录;

9.经审查认为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10.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申请;

11.向财政部门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制作《国家赔偿金支付申请书》;

12.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通知并督促原案件承办部门在20日内执行;

13.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制作宣布笔录;

14.将《刑事赔偿决定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15.受理、审查赔偿复议请求人提出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

1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决定受理;

17.收集有关证据,向原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也可以自行调查;

18.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意见;

19.对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项目、数额不当的,予以变更;

20.制作《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

21.直接送达赔偿请求人有困难的,委托其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代为送达;

22.经审查认为原赔偿决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项目、数额适当的,决定予以维持;

23.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审查认为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国家赔偿请求范围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24.借阅侦查卷、检察卷、审判卷、赔偿卷等相关案卷材料;

25.决定实施委托评估涉案财产价值、对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等调查;

26.在办理国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案件时,应查明赔偿请求人所属国是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部门办理;

27.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息诉工作;

28.配合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工作,出席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组织的听证、质证活动;

29.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就本院的行为与被羁押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责向审理刑事赔偿案件的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供证据;

30.将《刑事赔偿决定书》、《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31.受理、审查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赔偿监督申请;

32.决定不立案的,制作并签发《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送达提出申诉的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

33.决定立案的,制作并签发《赔偿监督立案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34.签发《借阅卷函》,借阅侦查卷,检察卷、审判卷、赔偿卷等相关案卷材料;

35.自行补充调查赔偿案件;

36.移交本院主管部门补充调查赔偿案件;

37.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决定延长2个月的办案期限;

38.对审查终结的赔偿监督案件,制作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制作《提请提出重新审查意见报告书》《提请行政赔偿抗诉报告书》《重新审查意见书》《行政赔偿抗诉书》《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39.向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送达《赔偿监督案件结果通知书》、《重新审查意见书》或《行政赔偿抗诉书》等法律文书;

40.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正确的,决定不提出重新审查意见或不提请提出重新审查意见;

41.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正确的,决定不提出抗诉或不提请抗诉;

42.审查提请提出重新审查意见或提请行政赔偿抗诉案件,制作审查报告,签发答复文书,通知提请的人民检察院;

43.审查提请提出重新审查意见或审查提请行政赔偿抗诉案件,认为不符合监督条件的,决定不提出重新审查意见或不予抗诉;

44.提出重新审查意见,行政赔偿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跟进监督法院是否依法启动重新审查程序或再审程序;

45.出庭支持抗诉;

46.监督再审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47.审查人民法院重新作出的赔偿决定以及再审行政赔偿判决或裁定是否正确;

48.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息诉工作;

49.将《重新审查意见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50.提出将承办案件提请检察官联系会议讨论的申请;

51.其他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五)国家司法救助岗位

1.受理、审查司法救助申请或依职权审查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案件;

2.调查、核实救助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情况、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情况;

3.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依法答复救助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4.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救助金;

5.向救助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6.将司法救助的审批表报同级党委政法委、财政部门备案;

7.提出将承办案件提请检察官联系会议讨论的申请;

8.检察长(副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9.其他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主任检察官决定事项:

主任检察官除作为检察官行使相应权力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挥、协调办案组承办案件;

(二)管理办案组成员;

(三)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对办案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其他需要由主任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检察官助理职责:

(一)控告检察岗位

1.协助检察官受理控告、申诉案件;

2.协助检察官对受理的信访案件审查分流;

3.协助检察官审查办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同级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

4.协助检察官审查办理对本院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

5.协助检察官接待、答复信访人;

6.协助检察官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转办、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7.协助检察官办理上级院交办的信访事项;

8.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二)举报岗位

1.根据检察官意见对举报线索完成受理、录入、分流等;

2.协助检察官开展线索清理、线索初核、不立案线索审查等工作;

3.草拟审查报告、法律文书;

4.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三)刑事申诉检察岗位

1.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

2.协助检察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3.初步审查案件并草拟案件报告、法律文书;

4.协助检察官出席再审法庭;

5.协助检察官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6.整理案卷并归档;

7.办理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刑事申诉检察业务工作;

8.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四)国家赔偿、国家司法救助岗位

1.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

2.协助检察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3.初步审查案件并草拟案件报告、法律文书;

4.协助检察官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5.整理案卷并归档;

6.办理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国家赔偿、国家司法救助业务工作;

7.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部门负责人职责:

部门负责人除作为检察官行使相应权力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相关报告、文书;

(二)组织完成交办事项;

(三)审查妨碍刑事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并进行调查工作,作出控告情况不违法结论;

(四)审查对本院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案件,并进行调查工作,作出控告情况不违法结论;

(五)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提供参考意见;

(六)履行其他职责。

                案件管理业务职权

案件管理业务职权范围:

(一)负责诉讼案件的受理、流转;

(二)负责案件办理流程监督管理;

(三)负责诉讼案件涉案财物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案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

(五)组织办案质量评查检查和综合业务考评;

(六)负责检察业务数据的统计、分析;

(七)负责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检察业务信息公开工作;

(九)其他案件管理业务工作。

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

(一)案件质量评查检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评查办法和评查标准等相关工作制度,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三)其他依照规定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事项:

(一)在日常办案流程监控、结案审核、涉案财物监管中发现严重违法办案情形的,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

(二)评查中发现的严重瑕疵以上案件的评定及纠正错误办案决定;

(三)向外单位提供相关检察业务数据;

(四)其他需要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的事项。

五十七 检察官决定事项:

(一)案件受理审查与流转岗位

1.负责受理案件的审查;

2.负责案件受理信息的录入;

3.负责受理案件的分配流转;

4.负责送案审核工作;

5.负责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接待与阅卷安排;

6.其他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二)案件流程管理与监控岗位

1.负责对案件办理流程是否合法、规范进行实时动态监督、提示;

2.负责对流程日志和台账进行管理,定期汇总分析,通报,提出改进意见;

3.负责对涉案财物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法律文书的监督与管理;

5.负责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6.其他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三)办案质量评查检查岗位

1.负责对本院办理的案件进行定期组织办案质量评查检查;

2.根据检察长的批示开展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工作;

3.负责对办案质量评查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通报;

4.其他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四)检察业务信息数据管理岗位

1.负责检察业务信息的汇总与提供;

2.负责检察业务数据信息质量的审核与检查;

3.负责统计数据信息报表的编制;

4.负责检察业务动态的分析研判;

5. 其他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五)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及信息化管理岗位

1.负责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网上办理案件情况的监督管理;

2.负责系统使用中相关问题的收集、研究、解决工作;

3.负责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权限配置及管理工作;

4.其他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五十八 检察官辅助人员职责:

(一)案件受理审查与流转岗位

1.协助检察官受理案件的审查;

2.协助检察官案件受理信息的录入;

3.协助检察官受理案件的分配流转;

4.协助检察官送案审核工作;

5.协助检察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接待与阅卷安排;

6.协助检察官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7.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二)案件流程管理与监控岗位:

1.协助检察官对案件办理流程是否合法、规范进行实时动态监督、提示;

2.协助检察官对流程日志和台账进行管理,定期汇总分析,通报,提出改进意见;

3.协助检察官对涉案财物进行监督管理;

4.协助检察官法律文书的监督与管理;

5.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三)办案质量评查检查岗位

1.协助检察官对本院办理的案件进行办案质量评查检查;

    2.根据检察长的批示开展重点案件评查和专项评查工作;

    3.协助检察官对办案质量评查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通报;

4.协助检察官进行检察官业绩考核相关工作;

5.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四)检察业务信息数据管理岗位

1.协助检察官进行检察业务信息的汇总与提供;

2.协助检察官进行检察业务数据信息质量的审核与检查;

3.协助检察官进行统计数据信息报表的编制;

4.协助检察官进行检察业务动态的分析研判;

5.协助检察官进行检察业务信息数据的对下指导工作;

6.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五)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及信息化管理岗位

1.协助检察官进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网上办理案件情况的监督管理;

2.协助检察官进行系统使用中相关问题的收集、研究、解决工作;

3.协助检察官进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权限配置及管理工作;

4.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五十九 部门负责人职责:

部门负责人除作为检察官行使相应权力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案件管理工作年度工作计划,部署、总结案件管理工作;

(二)指导案件管理条线队伍建设,组织岗位练兵活动、业务培训、办案质量评查检查和人才库管理;

(三)负责部门司法行政管理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四)履行其他职责。

第十章 法律政策研究业务职权

六十 法律政策研究业务职权范围:

(一)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二)围绕检察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调研,为领导机关和本院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性意见;

(三)开展检察应用理论研究;

(四)开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综合调研,协调督办改革事项;

(五)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六)对检察工作进行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

(七)对适用法律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咨询性意见、建议;

(八)研究论证检察业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

(九)对本辖区多发易发案件、疑难案件进行分析,组织编辑、上报具有典型意义和指导作用的案例;

(十)结合案件办理,组织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

(十一)承办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提交讨论的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提出法律参考意见;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督办;承担检察委员会会务工作,起草会议纪要;

(十二)其他法律政策研究业务工作。

六十一 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

(一)报请上级院制定司法解释的请示、报告或者建议,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需要向上级院请示的法律适用重大问题和事项,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三)向上级院推荐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部门起草的指导辖区内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五)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审议的议题;

(六)其他依照规定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六十二 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事项:

(一)按照上级院、委等上级机关和本院领导要求进行的专题调研、检查等活动所形成工作方案、总结报告、工作通报等;

(二)部门起草的指导辖区内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向上级院推荐的备选指导性案例;

(四)编选的本辖区典型案例;

(五)部门检察官建议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议题;

(六)检察委员会议程建议、会议记录、纪要和执行决定、决议执行情况报告;

(七)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重要业务规范性文件稿的修改意见、建议;

(八)其他需要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的事项。

六十三 检察官决定事项:

(一)法律适用研究岗位

1.研究论证检察业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

2.对法律适用类问题,提出咨询性意见、建议;

3.组织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重要业务规范性文稿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形成报送意见;

4.组织筛选、审查司法解释选题建议,形成报送意见;

5.其他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二)案例指导岗位

1.组织筛选、审查案例,形成本辖区典型案例及拟向上级院推荐的备选指导性案例意见;

2.组织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

3.其他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三)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岗位

1.对提请检察委员会议题提出程序性审查意见;

2.对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和案件提出法律参考意见或审核意见;

3.对检察辅助人员拟定的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建议进行初核;

4.对检察官辅助人员起草的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执行决定及检察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初核;

5.其他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四)机制建设研究岗位

1.组织研究论证司法改革、检察改革和工作机制的系列文件,及时跟进调研,总结评估、修改完善;

2.起草、指导检察辅助人员起草向上级院、委等上级机关报告推进司法改革、检察改革和工作机制创新情况的报告;

3.对重点改革项目跟踪督促,起草、指导检察辅助人员起草相关汇报材料;

4.组织对上级院、委等上级机关关于司法改革、检察改革、工作机制创新的方案、成果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或指导检察辅助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5.其他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五)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岗位

1.开展、指导检察辅助人员开展对本辖区检察工作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

2.开展、指导检察辅助人员开展对检察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的专题调研;

3.开展、指导检察辅助人员开展检察应用理论研究;

4.其他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六十四 检察辅助人员职责:

(一)法律适用研究岗位

1.协助检察官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重要业务规范性文稿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形成报送意见;

2.协助检察官提出司法解释选题建议,形成报送意见;

3.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二)案例指导岗位

1.协助检察官组织筛选、审查案例,形成本辖区典型案例及拟向上级院推荐的备选指导性案例意见;

2.协助检察官组织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

3.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三)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岗位

1.协助检察官对提请检察委员会议题提出程序性审查意见;

2.拟定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

3.起草的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执行决定及检察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报告;

4.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四)机制建设研究岗位

1.在检察官指导下,参与研究论证司法改革、检察改革和工作机制的系列文件,形成有关工作成果;

2.在检察官指导下,起草向上级院、委等上级机关报告推进司法改革、检察改革和工作机制创新情况的报告;

3.在检察官指导下,起草重点改革项目跟踪督促汇报材料;

4.在检察官指导下,参与对上级院、委等上级机关关于司法改革、检察改革、工作机制创新的方案、成果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5.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五)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岗位

1.根据检察官安排,对本辖区检察工作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工作通报、研究报告;

2.协助检察官对检察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起草调研报告;

3.协助检察官开展检察应用理论的研究;

4.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六十五 部门负责人职责:

部门负责人除作为检察官行使相应权力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院检察研究年度工作计划,部署、总结检察研究工作;

(二)召集检察官联席会,组织研究论证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业务工作;

(三)指导法律政策研究条线队伍建设,组织岗位练兵活动、业务培训和检察理论人才库管理;

(四)组织开展业绩评价工作;

(五)组织编辑、出版检察业务资料;

(六)负责部门司法行政管理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七)履行其他职责。

第十 人民监督业务职权

六十六 人民监督业务职权范围:

(一)人民监督员工作

1.组织职责。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执法检查、听取检察工作汇报、了解检察工作情况等监督活动。

2.协调职责。协调人民监督员进行案件监督时与有关接受监督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根据检察长的决定,分交、转办、协调、督办、统计检察机关内设业务部门被监督案件的办理工作,协调与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监督案件的必要的材料准备,做好人民监督员办结案件后材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工作。

3.服务与保障职责。主要体现在为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提供各项服务,包括提供监督工作文书、提供相关法律资料、接受咨询,反馈案件监督处理结果与人民监督员对办理案件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的处理结果,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有关检察工作情况,举行专题研讨,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等。

4.管理职责。主要是对监督案件的受理、登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的受理、登记、移送。

5.制约职责。对相关业务部门落实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办移送人民监督员对检察业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6.其他职责。定期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承办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等。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

1.制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协调落实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事宜;

3.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议案、建议、转办事项等进行分办、交办、督办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4.协调落实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活动,视察检察工作,检察院领导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事宜;

5.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送检察机关送阅的文件、资料;

6.组织协调其他有关工作。

(三)检务公开工作

1.制定检务公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协调本院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开展检务公开工作;

3.组织开展“检察开放日”等活动;

4.推进检务公开大厅建设;

5.组织协调其他有关工作。

(四)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

1.根据党委统战部要求,组织协调本院相关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进行综合评价;

2.组织协调其他有关工作。

六十七 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

(一)部门起草的指导本院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其他依照规定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六十八 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事项:

(一)部门制定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工作通报等的签发;

(二)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签发;

(三)部门检察官建议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的签发;

    (四)决定人民监督员参加、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案件评查、案件公开审查等活动;

(五)其他需要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的事项。

六十九 检察官决定事项:

(一)人民监督员工作岗位

1.受理案件监督材料,反馈监督案件处理结果;

2.受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复议要求,交由本院相关部门重新审查,并组织反馈工作;

3.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列席有关会议,协助做好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案件评查、案件公开审查等活动的相关工作;

4.受理、移送和督办人民监督员对检察业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5.其他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岗位

1.起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协调落实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事宜;

3.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议案、建议、转办事项等进行分办、交办、督办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4.协调落实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活动,视察检察工作,检察院领导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事宜;

5.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送检察机关送阅的文件、资料;

6.其他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三)检务公开工作岗位

1.起草检务公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协调本院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开展检务公开工作;

3.组织开展“检察开放日”等活动;

4.推进检务公开大厅建设;

5.其他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四)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岗位

1.组织协调本院相关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进行综合评价;

2.将有关评价材料建档留存;

3.其他需要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七十 主任检察官决定事项:

主任检察官除作为检察官行使相应权力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组承办事项;

(二)管理工作组成员;

(三)在职权范围内对承办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其他需要由主任检察官决定的事项。

七十一 检察辅助人员职责:

(一)案件接收、登记、录入;

(二)案件材料的保管、整理和案卷装订、归档;

(三)协助检察官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

(四)协助检察官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

(五)协助检察官做好检务公开工作;

(六)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七十二 部门负责人职责:

部门负责人除作为检察官行使相应权力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相关报告、文书;

(二)组织制定本院人民监督工作计划,部署、总结人民监督工作;

(三)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组织研究论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业务工作;

(四)组织岗位练兵、业务培训等活动;

(五)组织开展业绩评价工作;

(六)负责部门司法行政管理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七)履行其他职责。

 

第十 附则

七十三 本规定适用于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七十四 本规定由馆陶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七十五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