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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未检在行动 主动作为护幼苗 双向保护促和解
时间:2018-04-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成功促成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达成刑事和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2017年4月,赵某某(案发时15周岁)在馆陶县某中学看到被害人靳某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因故与其发生口角,在靳某某离开以后,赵某某又伙同武某某、崔某某(二人案发时均未满16周岁)、王某某(案发时16周岁)追上靳某某,四人将靳某某打伤,致其右胳膊骨折,经鉴定系轻伤一级。

  我院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发现案件情节轻微,但双方未达成和解,通过阅卷、走访得知,因赵某某、武某某、崔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够刑事追责年龄,其法定代理人对于赔偿一事消极对待;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父亲多次表示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但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无力承担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赔偿数额,故一直没有调解成功。由于得不到赔偿,引起被害人一方多次信访。

  承办人立足检察职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执法办案与化解社会矛盾并重,于2018年4月10日,将四名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邀请到未检工作室,通过释法说理,三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均表示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王某某的父亲也表示想积极赔偿。

                

   2018年4月13日下午,未检科干警将双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邀请到未检工作室,双方均同意由检察机关主持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人先告知双方的权利义务,说明和解法律政策,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商定了赔偿数额,达成了和解协议,靳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王某某从轻处理,同时表示不再就此进行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