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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馆陶县检察院组织青年干警参加庭审观摩活动
时间:2019-06-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庭审现场】馆陶县检察院组织青年干警参加庭审观摩活动

             

  为进一步提升全院青年干警的公诉实战能力和业务工作水平,不断充实《陶山论检》教育培训特色项目内容,6月19日上午,馆陶县检察院组织全体青年干警到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参加庭审观摩活动。 

本次观摩的庭审案件是“宋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根据指派,由我院一级检察官徐剑英出庭支持公诉。 

              

   在法庭讯问、举证质证及辩论等环节,徐剑英检察官沉着应对辩护,讯问环环相扣,举证条理清晰,辩论重点突出,理由充分,从证据、法理、情理三个方面一一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充分展现了馆陶检察公诉人扎实的理论功底、娴熟的庭审技巧和出色的应变能力。 

庭审结束后,我院组织旁听干警对本次活动进行了评议,青年干警们一致认为公诉人在庭审中着装规范,反应敏捷,掌控庭审能力突出,为全体青年干警作了良好的出庭示范。青年干警殷梦月这样说道:“今天的庭审观摩让我学到很多实用的出庭技能,徐剑英前辈为我们做了良好的出庭示范,也让我看到自身的差距和不足,使我获益匪浅、收获颇多!” 

庭审观摩活动是我院结合检察机关特色,深入推进“学习型”检察机关组织建设的有益尝试,通过以听促学、以议代训,为青年干警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促进青年干警业务工作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