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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一男子盗窃未动手就被发现逃跑时打伤人
时间:2014-08-30  作者:  新闻来源:河北法制网 【字号: | |

  张某来到一小区院内欲盗窃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当其走近一辆电动自行车后,发现该电动自行车上还别着钥匙,心想车主很可能就在附近,欲行放弃。

  河北法制网讯 欲盗窃,还未动手被发现;为逃脱,致人轻伤反被擒——

  【基本案情】

  张某来到一小区院内欲盗窃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当其走近一辆电动自行车后,发现该电动自行车上还别着钥匙,心想车主很可能就在附近,欲行放弃。这时,小区内的一位老人见张某形迹可疑,便上前对张某进行盘问。见此情况,张某拔腿就跑,结果被老人一把抓住。为了逃脱,张某使用随身携带的“T”型工具将老人打致轻伤。随后,张某被闻声赶来的群众抓获。

  【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中张某行为的定性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转化的抢劫罪。理由是,张某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被人发现,为了逃避抓捕使用暴力致受害人轻伤后果,符合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行为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转化的抢劫罪,而应认定为盗窃罪(预备)和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张某虽然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了暴力又致受害人轻伤后果,但是张某的行为并非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也就是说张某还并没有开始“着手”实施盗窃行为,故不符合转化抢劫的法定条件。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何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笔者认为,构成转化的抢劫罪虽不要求其先前行为达到既遂标准,但至少前面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已经进入犯罪的实行阶段,即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而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为盗窃电动自行车电瓶的着手行为?笔者认为,本案中张某并未着手,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也并未面临被盗走的紧迫危险。张某此时正处在寻找犯罪目标过程中,由于害怕事情败露而主动放弃了盗窃行为,是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此行为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转化的抢劫罪。张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预备),但因其是盗窃罪的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段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