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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交通肇事罪案例
时间:2015-04-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26岁,某单位汽车司机。

  被告人李某于某年10月27日上午10时,同装卸工刘某、王某等三人驾驶黄河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大白菜。车高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季某、韩某连人带车撞出42米,从两名被害人的前胸部轧过去,造成两人当场死亡。被告人见轧死人后,为了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保护肇事现场,听候处理,反而继续加速行驶。同车的装卸工刘某急喊:“快刹车,不能跑1被告人回答:“跑!不跑怎么办?反正都完蛋了。”当跑出大约5公里快到市郊农贸市场时,正遇路边有一妇女骑车带着小孩,刘、王发现车将撞人,又大叫:“快停车! 有人。”被告人没有采取减速等措施,又把这母女俩撞出12米多,小孩当即死亡,妇女撞成重伤;同时还撞伤在路边站着的一位老人。

    【问题】

  (1)被告人李某违章高速行驶将季某、韩某撞死的行为应定什么罪?

  (2)被告人李某第二次高速行驶,连续撞死、撞伤他人的行为应定什么罪?

  (3)对于李某上述的罪行,应如何处理?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吗?

  【答案】

  (1)被告人李某违章高速行驶将季某、韩某撞死,应定交通肇事罪。

  (2)被告人李某高速行使,连续撞死、撞伤人,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行为是采用汽车高速行驶这样的一种危险方法;主观方面行为对他人的死伤是持一种放任态度。所以对被告人李某的第二次行为应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李某的上述罪行应该实行数罪并罚。因为两罪是基于不同的故意作出的,触犯了《刑法》上不同的罪名,二者间并不具有牵连或吸收关系、应分别定罪量刑,实行并罚。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两罪并罚,对李某的犯罪行为可以判处死刑。

  【解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①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②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对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③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处在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或者与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有着直接关系;第二,行为人必须是在交通运输中违反规章制度;第三,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

  对于交通肇事罪,应区分故意杀人罪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利用汽车等交通工具危害特定的人,是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利用汽车等交通工具在街道上横冲直撞,造成不特定多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则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人是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因为违章行驶,过失造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则应定交通肇事罪。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34条。